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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 2020-11-23 17:33:43

『壹』 如何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有无创造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参照下文。创造性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判断,当然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了。 在国内外的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定量标准,各国现行的专利判断方法都是只能尽量将判断标准客观化。因此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又是在对技术方案和专利法的理解基础上,进而采取某种判断方法得出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就是判断标准的体现。如果审查员所采取的判断方法不能客观的体现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高度,对专利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 为了尽量消除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成分,各国在多年的专利实践中均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例如美国在其195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该法增加了第103条:“一项发明虽然没有像本法第102条所规定的那样被相同地披露或记载过,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得在该主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做出该发明的时刻来看,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可专利性不因做出发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决中对第103条的适用做出了司法解释,该判决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认同,并总结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相应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辅助性考虑因素,包括商业上的成功、长期渴望解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等”,并要求审查员按此标准进行创造性的审查。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则规定,为了客观地、可预期地判断是否具有发明步骤,审查员应采用所谓“问题——方案法”,也称作“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考虑所申请发明,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我国在从外国引进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对西方国家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进行了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目前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采用的是最早于2001年版《审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谓“三步法”,在我国现行的2010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节有详细介绍,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诚然,该判断方法简便易行、条理清晰,是我国的专利工作者在参考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专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专利工作的实际而总结出的一套比较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方法,该判断方法的精神也与世界上主流的判断方法大体相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方法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贰』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备创造抄性,只有袭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2、整体判断:判断创造性,要将解决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3、组合判断:审查创造性时,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4、

『叁』 如何判断专利的创造性

创造性抄作为现代专利制袭度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最难把握的专利实质条件,宽则带来专利和技术垄断的泛滥,严则挫伤发明创造和技术公开的积极性。创造性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化之间的矛盾,自创造性于1850年在美国以非显而易见性的面日出现以后就一直存在,但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肆』 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

与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不同,采用组合对比的原则,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
第一步,确定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找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
第三步,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启示,即是否显而易见。

『伍』 怎么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纽乐康知识产权专业为您解答: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这里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但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水平的问题,而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比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一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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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如何判断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
(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内技术相比有突容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柒』 什么是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现有技术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现有技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换句话说,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
应当注意,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
然而,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捌』 判断创造性的步骤和方法有哪些

1、是否具备创造性,只有在该发明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予以考虑;
2、整体判断:判回断创造性,要将解答决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3、组合判断:审查创造性时,可以将一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4、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审查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5、步骤: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玖』 专利的创造性的判断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

1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方法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显著的进步的判断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拾』 如何判断审查意见涉及创造性的正确性

1、分析对比文件的形式要件是否满足评述创造性的要求,判断对比文件是否为现有技术,专抵触属申请不能用来评判创造性;
2、如果满足要式条件,将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现有技术整体进行比较,看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3、如果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否则不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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