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数量
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医护人员出现工伤怎么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记者 王优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30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通知要求,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通知指出,要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等方式,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通知强调,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社保经办机构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⑵ 新型冠状病毒诊疗方案第五版涉及到哪些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
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两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他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 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
(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⑷ 新型冠状病毒是什么中国有病例么
冠状病毒是一个大型病毒家族,因该病毒形态在电镜下观察类似王冠而得名。新型冠状病毒是以前从未在人体中发现的冠状病毒新毒株,中国有相关病例。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发现多起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2020年1月8日初步确认了新型冠状病毒为此次疫情的病原。
除本次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外,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还有6种。其中4种在人群中较为常见,致病性较低,一般仅引起类似普通感冒的轻微呼吸道症状;另外2种是我们熟知的SARS冠状病毒和MERS冠状病毒。
截至2020年1月19日22时,武汉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198例,已治愈出院25例,死亡3例。1月20日,仍在院治疗170例,其中轻症126例、重症35例、危重症9例,均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隔离治疗。
北京市大兴区两名患者和广东省一名患者已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病情平稳。
(4)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数量扩展阅读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自我保护
减少接触和减少传播一系列疾病的标准建议包括,保持基本的手部和呼吸道卫生,坚持安全饮食习惯,并尽可能避免与任何表现出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如咳嗽和打喷嚏等)的人密切接触。
目前正处于冬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市民要增强卫生健康意识,加强锻炼、规律作息,提高自身免疫力。注意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避免到封闭、空气不流通的公共场合和人多集中地方,必要时可佩戴口罩。
外出回家后,及时洗手、洗鼻。如果有发热和其他呼吸道感染症状,特别是持续发热不退,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⑸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强吗为什么被列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
山东大学疫情防控知识科普系列讲座—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强吗?为什么被列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
主讲人 马伟
山东大学疫情防控知识科普专家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流行病学系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山东预防医学会流行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强吗?为什么被列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下面给大家说一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传染力。
截止到2020年2月7日,我们对这个疾病的了解是这样的:它的传染源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没有症状的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传播途径主要是呼吸道飞沫和接触传播,人群对这个疾病是普遍易感的。 我们通常用基本再生数来代表一个传染病的传染力(基本再生数表示在人群普遍易感的时候,一个患者在平均患病期内能够传播的人数,我们通常用R0来代表基本再生数。如果R0=2,就说明一个病人平均能够传染给两个人)。柳叶刀的数据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R0是2.2,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它在1.4到2.5之间。2013年SARS流行的时候,它的R0是2到5之间。所以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力是介于普通的季节性流感和甲型H1N1流感之间。它比SARS、腮腺炎和脊髓灰质炎都要低,相对而言它的传染性并不是很强。
有同学问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被列为国际突发卫生事件,什么是国际突发卫生事件? 实际上准确的说法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它是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从全球卫生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全世界的疫情提供指导和警示。国际卫生条例是2007年发布的,世界卫生组织曾经宣布多起疫情为突发事件。因此这是一个常规的做法,目的是有效的动员更多的国际资源来应对疫情。
我们应该注意到在发布会上,世界卫生组织对我们国家采取的措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我们所采取的各种抗击疫情的措施,远远超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为其他国家抗击疫情提供了一个新的标杆。同时世界卫生组织还强调,不要限制贸易和流动。因此网上流传的中国被列为疫区国、中国的货物将被列为来自疫区国的货物,这些说法都是子虚乌有,当然不排除有一些国家对我们的这次疫情采取了一些过激的反应。但是我们目前所采取的措施是最严格的、是非常有效的。相信只要我们能够有效的控制住疫情的蔓延,这些情况都会出现改观。”
⑹ 孩子腹泻是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吗
腹泻只是可能的一种临床症状,如需鉴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儿童病例数量有限,目前已经确诊的病例主要症状包括发热、咳嗽、 乏力,也可以有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儿童腹泻,家长应考虑是否有其他常见病因。如腹泻合并多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疑 症状,家中出现可疑症状或确诊病例,推荐就医检查。
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经救治痊愈后,就对该病毒产生免疫了吗
理论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经救治痊愈后,就对该病毒产生了免疫,身体内就存在了该病毒的抗体,但是由于这种病毒存在很强的变异性,所以还是存在感染这个病毒的可能性的,只不过再次感染的几率非常低,除非之前本身就没有痊愈,身体内还是存在此病毒。
就算在外面再次接触了新冠病毒的病人,感染的风险也非常的低,他们就相当于穿了一身防护服一样,可以自己抵抗这些病毒。所以只要感染过这个病毒的人,基本上就不会再次感染了。如果再次感染肯定也不是同一种病毒,病毒产生变异的话,也算是换成了另外一种病毒,也不算是再次感染。
⑻ 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学特点
传染性强,非常非常可怕
⑼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需要多买些生活必需品备着吗
发展改革委:
受疫情影响,加上春节假期延长,老百姓的居家时间明显增多,有些家庭想多买一些备着是可以理解的,但集中大量采购则完全没有必要。目前已组织协调一批生活必需品重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将全力保障相关产品及时加工投放市场。我们完全有能力保证生活物资的稳定生产和充足供应,一定能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发改委:生活物资储备充足 供应有保障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 安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然严峻的情况下,各类生活物资保障情况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保障是否充足?百姓有必要大量购买吗?如何缓解价格上涨压力?记者31日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赵辰昕。
加快形成安全可靠、可持续的生活物资运送能力
问:当前新鲜蔬菜生产供应是否充足?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能否保障?
答:总体看,当前武汉市、湖北省乃至全国的生活物资储备充足,粮食、食用油、蔬菜、食品等商品的供应是有保障的,完全能够确保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
从粮食看,目前我国粮油库存处于历史高位,原粮储备非常充裕,供应能力是有保障的。近日,国家发改委协调中粮集团、中储粮集团,加大了对湖北特别是武汉米面油肉的生产供应调运力度,全力保障老百姓的生活需要。
从蔬菜看,近日国家发改委及时协调山东等蔬菜主产地与湖北等地加强供需衔接,加大对武汉市场的新鲜蔬菜供应力度,目前武汉的蔬菜供应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对于全国市场来说,我国建立了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已联合印发通知,对北方大城市投放冬春蔬菜储备作出部署,对于社区菜点、超市、农贸市场等终端市场存在蔬菜接续不足的情况,及时投放蔬菜储备。
从其他食品看,供应也是充足的。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协调好疫情防控和必需品运输保障的关系,在科学防控的前提下,完善和落实蔬菜、食品等必需品运输绿色通道,加快形成安全可靠、可持续的生活物资运送能力。
家庭集中大量采购完全没必要
问:现在有一些家庭想多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备着。有这个必要吗?国家在满足供应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受疫情影响,加上春节假期延长,老百姓的居家时间明显增多,有些家庭想多买一些备着是可以理解的,但集中大量采购则完全没有必要。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协调一批生活必需品重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将全力保障相关产品及时加工投放市场。
我们完全有能力保证生活物资的稳定生产和充足供应,一定能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已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机制
问:受到短期供应因素影响,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压力加大,对此,有关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予以缓解?
答:春节期间,全国粮油和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总体充足。但是,受疫情影响,短期购买量快速上升,交通物流不够通畅,导致肉、菜价格涨幅偏大。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形势,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一是建立应急监测机制。国家发改委已经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加强与地方发改委联动,指导地方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每日汇总分析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各地特别是重点城市重要民生商品供需变化、价格上涨的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是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密切与武汉沟通,组织供需衔接,及时协调解决供应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增加武汉蔬菜供应。1月29日,山东寿光市首批15车、350吨蔬菜已发到武汉市,后续还将形成稳定供应。
三是增加生产畅通物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蔬菜生产供给、交通运输畅通工作,保障重要民生商品的生产供应。
四是配合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形成震慑。
⑽ 孩子腹泻是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吗
腹泻只是可能的一种临床症状,如需鉴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儿版童病例数量有限权,目前已经确诊的病例主要症状包括发热、咳嗽、 乏力,也可以有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
儿童腹泻,家长应考虑是否有其他常见病因。如腹泻合并多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疑 症状,家中出现可疑症状或确诊病例,推荐就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