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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39:32

㈠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㈡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㈢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居家饮食要注意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除做好有效的个人防护之外,良好的膳食营养是人体免疫系统正常工作、抵御疾病风险的重要保障,居家自我隔离人员更应坚持合理膳食,通过均衡营养增强自身抵抗力。
1.吃多种类食物
只有食物多样才能满足人体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每天的膳食尽量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多种类食物。

8. 适度运动,减少久坐
利用有限的室内环境条件,结合运动APP和网络视频,积极进行身体活动,如瑜伽、哑铃、仰卧起坐、八段锦等,减少久坐或躺卧等静态生活时间。

㈣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回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答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㈥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怎么填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㈦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㈧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第一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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