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日增长
① 全国新型肺炎疫情龙南有几例
截止到1月29日22时,除复西制藏出现疑似病例外,全国各省均已有确诊病例,实时疫情大数据可持续关注:疫情实时大数据
更多疫情预防知识还可查看:
【预防知识】积极防护,保护自己
常用口罩种类盘点
【科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若您在疫情期间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使用:新型肺炎患者同乘查询
查看各地实时交通封禁状况可关注:疫情出行管控消息速报
若您出现身体不适状况,可足不出户,在线免费问医生:阻击肺炎免费问医生
② 日本面积小,人口密度大,这对日本面对新肺炎疫情有着什么样的挑战
从之前的日本钻石号游轮的新冠肺炎疫情来看,增长的人数是在缓慢地爬坡中的,就这些从邮轮下来的感染者外,日本多地也出现了多名无法确认源头的新感染者,有的甚至并没有去过疫情区武汉这只是当地的一些普通的民众,这让外界对日本的疫情表示不容乐观的态度。
在人数开始增加初期的,日本当局并没有做出强硬的隔离的措施,只是要求部分确诊的民众在家自行隔离,而对于出门的民众也没有要求,说都要带上口罩,直到出现了一名超级的传染者,一个人传染了12个人的时候,才引起了多数人的重视。
日本民众就面临口罩大面积缺货的情景,而友邦的中国志愿者特意走上日本街头,向大量的日本民众免费发放口罩,礼尚往来自古有之,希望两国能携手并进,共同抗击波的疫情。
③ 肺炎疫情冲击全球车市 零部件企业损失多大
谈及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行业的冲击,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对车企和零部件企业“钱袋子”的影响。
日前,美国零部件巨头安波福表示,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减少1.5亿至2亿美元,营业利润减少6,000万至8,000万美元,高于预期。此前,安波福在其第四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中预测,由于其部分工厂的生产将推迟至2月9日,预计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将分别受到5,000万和2,000万美元的影响。
无独有偶,早些时候北京奔驰也被曝因其天津的供应商延迟复工,零部件供应不足,每天由此造成的损失将高达4亿元。因此,北京奔驰无奈向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武清区发函,请求特批其在天津武清的19家零配件供应商提前复工。
上面这些均是当前汽车产业链上规模相对较大,体系相对较完整,对产业链的管控能力较强的企业,他们面对此次肺炎疫情尚且损失严重,更不用说那些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面临的形势更不容乐观。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汽车本身产业链较长,一个零部件供应不上就会影响整个项目的生产进程。正因为如此,这场肺炎疫情在爆发后短短一个月内,就让全球多家大型车企的海内外工厂齐齐陷入停产危机,且目前仍在持续。
据最新消息,由于国内部分与丰田相关的工厂目前依然无法恢复生产以及货物运输,考虑到其可能受到的潜在的中国供应链中断影响,丰田将在3月9日当周决定如何继续日本工厂的运营。另据了解,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在意大利北部蔓延,FCA也正在采取限制措施,禁止来自重点疫区的人进入其欧洲工厂。
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伴随着国内肺炎疫情的持续,与此同时日本、韩国、意大利、德国、伊朗等地新冠肺炎确诊人数陡增,不知道下一个沦陷的又会是谁……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④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居家饮食要注意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除做好有效的个人防护之外,良好的膳食营养是人体免疫系统正常工作、抵御疾病风险的重要保障,居家自我隔离人员更应坚持合理膳食,通过均衡营养增强自身抵抗力。1.吃多种类食物
只有食物多样才能满足人体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每天的膳食尽量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多种类食物。
利用有限的室内环境条件,结合运动APP和网络视频,积极进行身体活动,如瑜伽、哑铃、仰卧起坐、八段锦等,减少久坐或躺卧等静态生活时间。
⑤ 湖北黄冈新型肺炎疫情高发,究竟是何原因导致
我认为湖北黄冈新型肺炎疫情高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黄冈的地理位置离黄冈特别的近,其次是黄冈有很多人在武汉工作,然后是在疫情最开始的时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最后是这个新型肺炎的传播能力强潜伏期长。
3.疫情最开始的时候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这个疫情在开始的时候真的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第一次看见这个新闻的时候是说让大家不用害怕,这个病毒不会人传人,但是这个病毒后来被证实是一个人传人的病毒而且传播能力还非常的强。如果政府在一开始就足够的重视的话,场面可能不会发展到现在这个样子。
4.新型肺炎的传播能力强潜伏期长
一开始人们以为没有什么事,就随便走,殊不知这是个潜伏时间长,潜伏期也有传播能力的病毒。所以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但是等发现问题的时候就晚了。
⑥ 新型肺炎疫情严重,武汉市长为什么还搞万家宴
当前最严重的事情,就是新型肺炎疫情的传染,导致很多新春的活动被取消,就连部分电视台的元宵晚会,都实行了无观众的政策。可是在疫情大批发生之前,武汉还进行了万家宴的活动,让人感觉十分疑惑。其实我们也能理解,市长也是怕疫情影响过年的气氛,对人们造成恐慌,影响假期的心情。
3、万家宴不是武汉市长举办的
可能有些人对万家宴不太了解,万家宴是群众自发的一个活动,有很多群众都是自愿参加的。除了万家宴之外,平时人们还会举办一些其他的活动。当疫情爆发之后,武汉也是进入了紧急状态,很多活动都是被取消了。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努力赶走疾病,帮助感染人士才是最应该的。
⑦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脱钩的速度呈现怎样的状态
全球脱钩的速度越来越快,印度禁用部分中国APP,法国英国也是相继宣布禁用华为5G,一个以内循环经济模式正在逐步的发展起来。
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居家饮食要注意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除做好有效的个人防护之外,良好的膳食营养是人体免疫系统正常工作、抵御疾病风险的重要保障,居家自我隔离人员更应坚持合理膳食,通过均衡营养增强自身抵抗力。1.吃多种类食物
只有食物多样才能满足人体对能量和各种营养素的需要。每天的膳食尽量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多种类食物。
利用有限的室内环境条件,结合运动APP和网络视频,积极进行身体活动,如瑜伽、哑铃、仰卧起坐、八段锦等,减少久坐或躺卧等静态生活时间。
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