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36、李某于2006年5月23日对某一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
C.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D.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