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之法
❶ 有没有办法可以用化学方法合成毒品那以后岂不是在实验室里用各种东西配一配就行了
首先合成是很简单,有方法就可以了,原料也很重要,一些合成毒品的原料国家是管制的,不好买,其次是合成后的含量问题,也就是说纯度不高也不行的。
❷ 艾滋病是什么
艾滋病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感染艾滋病病毒(HIV病毒)引起。HIV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最重要的CD4T淋巴细胞作为主要攻击目标,大量破坏该细胞,使人体丧失免疫功能。
因此,人体易于感染各种疾病,并可发生恶性肿瘤,病死率较高。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9年,在艾滋病病毒潜伏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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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的传播途径:
1、性接触传播。主要为男性同性恋及男女之间的异性性接触,女性同性恋少见。目前男女之间异性传播已成为HIV传播的主要方式,而女性对HIV的易感性比男性高4倍。
2、通过输血或血制品传播。主要为被HIV污染的注射用具、血液及血液制品。
3、母婴传播。包括宫内、分娩过程及产后等。据美国CDC的调查结果,在≤13岁的小儿HIV/AIDS中,70%以上都是在围生期由母亲传播给婴儿的。
4、亚型及其分布。HIV为逆转录病毒,而逆转录酶缺乏校正修复功能,因而HIV的变异频率非常高,每一轮复制都会引入约10个碱基的错误。高的变异频率使世界不同地区甚至同一感染个体不同时期HIV的基因组都有较大差异。
❸ 什么要依法加强涉毒演艺人员参加演出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门。为此,需要做到:
推进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建设,提升“检察禁毒文化”引导专力、影响力和传播属力,依托检察宣传体系,将“六进”工作常态化,打造有检察特色的禁毒文化品牌。
新媒体、网络平台具有受众多、传播广的宣传特征,充分利用两微一端三级新媒体矩阵对禁毒工作进行宣传,图文并茂,生动展现活动状况,引导群众关注、支持禁毒工作,强化群众禁毒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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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的具体要求
在全面总结、充分研究现有行政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完善针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界限,弥补法律漏洞,化解法律分歧,为从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积极参加禁毒综合治理,利用多种渠道开展禁毒宣传,提高对歌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对存在贩毒、吸毒现象的,对其经营者和直接参与者一律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铲除滋生新型毒品犯罪的温床。
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娱乐场所应如何拒绝新型毒品
首先自己不许贩卖,其次不能容留吸毒,一旦发现贩毒西毒现象及时报警。
❺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案例
乙于1999年5月16日,以个人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承包该公司合成车间,承包生产经营系列医药化工产品(CBS系列、苯基丙酮及其他医药化工产品、中间体),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为三年(自1999年6月1日—2002年5月31日)。经营中由甲公司开具经营票据,办理有关账务手续,并提供行业管理方面的资料信息和国家政策法规,由乙每年上缴甲公司承包费,3年共计68万元。合同签订后乙与丙以及丁等合伙投资经营,乙投资人民币5.1万元,丙和丁等每人投资人民币5万元。乙作为承包人总负责并侧重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丙具体负责车间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丁等二人分别负责生产和设备的维修、保养。甲公司的合成车间开始在乙、丙的组织下,生产易制毒化学品苯基丙酮,并以甲公司的名义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广告信息。外界客户主动与其联系,2000年1月至12月,金坛市个体化工产品营销员周某主动与丙联系,以金坛市某化工厂的名义,先后6次共付款人民币24万元,向甲公司合成车间购买苯基丙酮2300公斤,用于制造毒品液体苯丙胺。
本案对甲公司、乙、丙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审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国家对苯基丙酮这一物品并无特殊管制规定,甲公司、乙、丙的行为不违反国家规定,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2000年11月2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对苯基丙酮的买卖作出了特殊规定,依照规定只能认定最后一起构成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销售苯基丙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违反国家规定,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鉴于对其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量刑时不认定为数量大。笔者认为甲公司、乙、丙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且应认定为数量大。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去理解甲公司等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要件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非法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而分销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的故意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缔约国可以执照控制可进行制造或分销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的单位和场所;要求执照持有者取得从事上述业务的许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加入《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作为《公约》的缔约国,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就是对苯基丙酮类物质的买卖进行限制。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违反国家规定”是空白的犯罪构成,需要援引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是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要件。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家规定” 的制定主体只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此外,任何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均不是“国家规定”的制定主体,可见刑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国家规定”的立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国家规定”不包括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并不属“国家规定”,不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国家没有对买卖苯基丙酮等的行为作出特殊规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对买卖苯基丙酮等行为的规定不属国家规定,如果对“国家规定”的理解仅局限于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因为法律滞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有违立法精神。
笔者认为综合考虑立法的背景、立法精神,“国家规定”作为被援引的法律规范,不一定表现为附属刑法规范,也可以是纯粹的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其行为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立法也已予以重视,但法律滞后于社会生活是一种正常状态,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需一个过程,导致附属刑法规范的滞后状态下,此理解符合立法精神,且体现了司法的实质公正,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升华。具体到本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公司法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显然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解释的“国家规定”的范围。甲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化学原料药、制剂药品,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和禁止类规定的产品;批准生产的化学原料药中没有苯基丙酮这种产品,甲公司亦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可见乙、丙以甲公司名义销售苯基丙酮超出其经营范围,违反了公司法法律规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属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已经具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前提条件。
二、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范围理解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而非法买卖的行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及作何用途,只要有非法买卖这些物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苯基丙酮是否属“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将会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明知销售苯基丙酮具有非法性,是否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故意。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易制毒物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规定,随着现代化学工业的不断发展,毒品不单纯是从原植物中提取,大量的毒品是通过化工原料合成或反应形成,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又是非法制造海洛因、可卡因以及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等毒品的关键物质,是生产毒品的前体、原料和配剂。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化工业的不断发展,其会不断增加,刑法不可能穷其尽所有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立法规则上保持了必要的弹性,保证了刑法的打击、保护功能,适应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实际需要,理解“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只能从刑法条文本身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去寻找。对“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的理解,从刑法条文本身看,这里的“其他”首先应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其次应是与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的性质一样,容易成为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对所要纳入“其他”范围的物质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属“其他”的范畴。苯基丙酮是一种中间体,作为有机合成中间体,用于合成杀鼠剂敌鼠钠盐;作为医药中间体,用于合成苯丙胺、苯基异丙胺等。苯丙胺是法律规定的毒品,可见,苯基丙酮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通过对苯基丙酮与苯丙胺的分子结构看,苯基丙酮在制毒过程中其分子结构融合成为苯丙胺分子结构的主要成分,是制造毒品苯丙胺的前体,其在制造毒品过程中的作用比作为配剂的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的作用更大。应当属于“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苯基丙酮是否容易经常用于制造毒品?《公约》明确将苯基丙酮列入其中,可见国际上充分认识到苯基丙酮在制造毒品中的作用,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结国,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1999年12月28日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系指《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明的可用于制造、加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可卡因等毒品的原料和化学配剂(详见附一)。我国也已与国际接轨,将苯基丙酮与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一样作为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
综上分析,甲公司及乙、丙作为制药企业和企业的管理人员,根据其知识和经验应当知道苯基丙酮作为中间体可以合成毒品苯丙胺,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而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非法买卖,具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故意。
另外,本案是否属“数量大”的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苯基丙酮的量刑数量,就依照惯例就低不就高,不认定为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而是应依照《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结合苯基丙酮的特征去认定是否属“数量大”。《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和配剂,就是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对其他用于制毒物品与已规定的制毒物品,综合考虑在制毒过程中的作用、所制毒品烈性以及该化学品的正常用途、取得途径、方法、市价等因素进行比较。苯基丙酮是制造毒品苯丙胺的前体,其在制造毒品过程中的作用比作为配剂的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的作用更大,相当数量的标准应低于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的数量标准。这种比较对于法官而言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有地方性的规定的话,因地方性规定也有严格的制定程序,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参照量刑,如果没有的话可以请教专业人士,这样才不会放纵犯罪。云南省规定非法买卖苯基丙酮200kg以上属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本案非法买卖苯基丙酮的数量是2300kg,是云南省规定的10倍之余,应当视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❻ 非法持有200克新型奶茶毒品量刑标准出台
刑法第三百四十复八条规定: 非法持制有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❼ 对毒品一词清晰定义的法律文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7)新型毒品之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
根据中国禁毒网权威发布, 毒品分为传统毒品、 合成毒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其中最常见的主要是麻醉药品类中的大麻类、鸦片类和可卡因类。
参考资来源:央视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❽ 我国的戒毒模式有哪些
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8)新型毒品之法扩展阅读
依据《戒毒条例》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