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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中心

发布时间: 2020-12-08 08:32:42

1.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2.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怎么填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3. 1.中国为什么能取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阶段性胜利论文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暴发与蔓延,是2019—2020年最大的“黑天鹅”灾害事件,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害和冲击。中国作为最早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冲击的国家,在全球抗击疫情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中国力量、中国速度、中国智慧和中国自信,为世界各国建立应对疫情机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为此,总结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成功经验,与世界各国共同分享中国的战“疫”经验,为全球疫情防控、应急管理、风险治理及国际合作提供“中国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及绩效:中国力量与中国速度

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已经成为人类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功典范,最突出之处在于坚持全国一盘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打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彰显了抗击疫情的中国力量。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图1)。

第一,统一领导,高效决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与国家最高决策层果断的战略决策是战胜重大疫情的基础和前提,集中统一领导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思维及统筹抗疫部署是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的关键。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仅仅依靠个人、民间组织、地方政府是不可能彻底控制住的,需要具有战略眼光、全局意识、反应迅速、决策高效的集中统一的领导机构发挥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职能,全面推进疫情防控。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和高效决策是中国迅速控制疫情并取得阶段性胜利的关键。

第二,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强大的社会动员组织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是战胜重大疫情的关键。依托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的社区和村组进行广泛动员,无缝隙、全覆盖,形成抗疫的社会动员体系;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构建防疫的核心基层组织网络体系;广泛宣传,使广大民众充分认识到疫情的危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疫的自觉性;采取各种强有力的“硬核”措施,奖罚分明,严厉禁止和处罚各种违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第三,全国统筹,对口支援。一是弥补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抗疫物资不足的问题,充分调配全国资源,实现全国抗疫物资的统筹安排;二是增强人民群众的抗疫信心,通过多地大规模医护人员的支援、医疗资源的投入、抗疫物资的充足供给,增强了人民群众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决心和信心;三是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疫区与非疫区之间的分工合作,培养了地区协作、患难与共的精神;四是能够实现当地医院与全国医疗资源的有效对接、优势互补,形成规模化、网络化的应对方式。

第四,科技抗疫,保障有力。一是动员民用和军用高科技医疗设备集中投入疫情重点地区,保障先进设备的充分供给与高效配置;二是集中全国最优秀的专家和医护工作者,深入重点疫情一线,遏制住重点地区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三是利用5G、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数据采集、传输、处理与应用网络体系,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降低数据成本,提高了抗疫效率;四是综合集成交叉技术,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保障了抗疫的应急之需;五是发达的交通网络体系,为抗疫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全国大量的抗疫和民生保障物资快速运达疫区,保障了抗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稳定了社会秩序。

第五,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国人民高度团结,积极配合并遵守政府制定的各种防疫措施,提高了抗疫效率,降低了各种治理成本。在疫情最严重的时期,广大医务人员不顾个人安危,英勇奋战,体现了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

第六,守望相助,国际合作。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中国在取得国内抗击新冠肺炎疫情阶段性胜利的基础上,积极援助世界各国。例如,截至4月12日,中国已同153个国家举行83场卫生专家视频会议,中国政府和民间已经或正在向1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多批急需的医疗物资援助,已有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同中方出口商签署防疫物资商业采购协议;中国已向伊朗、伊拉克、意大利、塞尔维亚和柬埔寨等国家派出多批医疗专家组,同时正在筹备向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国家派遣专家组;中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捐款2000万美元,支持世界卫生组织开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疫情的能力,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中国为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

4. 结合我国抗疫实际,谈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体现出了中国的哪些宝贵精神

1、抗击疫情的中国答卷,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宝贵精神。

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人民生命和经济利益之间孰轻孰重?“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可以不惜一切代价。”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掷地有声。

在这场重大疫情面前,党中央以宁可一段时间内经济下滑甚至短期“停摆”,也要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巨大勇气,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果断采取史无前例的全面严格管控措施,并同时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从出生仅30个小时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人,我们全力以赴、不计代价救治每一位患者的生命。

2、抗击疫情的中国答卷彰显了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宝贵精神。

中国抗疫的艰辛历程,是14亿中国人民刻骨铭心的共同记忆,14亿中国人民都是抗击疫情的伟大战士。医务工作者白衣执甲、逆行出征;武汉人民和湖北人民顾全大局、顽强不屈,为阻击病毒作出巨大牺牲;

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海关关员、基层干部、下沉干部不辞辛苦、日夜值守,为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牺牲奉献;快递小哥、环卫工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新闻工作者、志愿者等各行各业工作者不惧风雨、敬业坚守。

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身患渐冻症仍跛脚奔走在救治一线;顺丰快递员汪勇义务接送医护人员、帮助他们对接共享单车、协调生活物资;延吉车务段珲春站客运员张乐义无反顾地推迟婚期,坚守在疫情防控的最前沿……这些涓涓细流汇聚成战胜疫情的磅礴力量,而这也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绵延不断、砥砺前行的文化基因。

(4)中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中心扩展阅读

2020年6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中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特点,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积累的雄厚综合国力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显著成效,中华民族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文化底色,中国人民深厚的家国情怀、天下情怀,汇聚成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

历史证明,中华民族历经磨难,但从未被压垮过,而是愈挫愈勇,不断在磨难中成长、从磨难中奋起。中国人民将永远铭记这段历史,并不断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展现出的中国精神中汲取前进的智慧和力量,团结协作,奋勇前行,不断开启新征程,书写新答卷。

5. 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关于企业捐赠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关于个人捐赠扣除问题
个人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办理税前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6. 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实际中,谈谈你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任何具有广泛影响的公共危机事件的爆发,都需要积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地区“守土有责因地制宜”的双向制度优势。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环节,中央加强了对疫情防控的顶层部署,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协调调度,及时解决了防控工作中遇到的一系列紧迫问题,尤其是多个省份一对一支援湖北各地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危机管理的历史传统和巨大制度优势。

在一些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发挥集中统筹的制度优势在任何危机管理中都是必要的,一个有效的“中央大脑”是形成危机应对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的前提,是克服各方面信息不对称、调动全国四面八方、各系统各部门高效协同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关键。

但是从此次疫情的处置全过程尤其是病毒爆发初期的情况来看,在疫情防控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现有国家治理体系中强化集中统一领导同疫情防控中必要的分布式管理和临机决策的需求之间,仍然暴露出一定的冲突和矛盾,面对危机,权责配置失衡的问题一度凸显。

(6)中央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中心扩展阅读

新型冠状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通常是在人接触到感染者的分泌物的时候。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口罩,防护效果都是有限的,需定期更换。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更换口罩:呼吸阻抗明显增加时;口罩有破损时;

口罩与面部无法密合时;口罩受污染(如染有血渍或飞沫等异物);曾使用与隔离病房或与病患接触(该口罩已被污染)。

目前,国外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对 N95 口罩的最佳佩戴时间没有明确结论,我国也尚未对口罩的使用时间做出相关规定。对N95口罩防护效率及佩戴时间的研究结果显示,N95 口罩佩戴 2天,过滤效率仍保持在95%以上,呼吸阻抗变化不大;佩戴 3 天过滤效率降低至94.7%。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建议:在 N95 口罩供应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要没有被明显弄脏或损坏(如折痕或撕裂),可以考虑重新使用。

7.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8.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什么时候结束

这个应该是还需要好一段时间的

9. 请问新型肺炎疫情结束,去人群密集的场所还必须戴口罩吗谢谢啦!

不用的,跟往常的日子一样过

10.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规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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